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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健与于华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于华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407号原告:张健,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于华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于华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