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4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健与于华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于华强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4民初1407号原告:张健,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于华强,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诉被告于华强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健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健负担。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