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6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宝庆借款合同纠纷2015执698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6981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金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郦莉、罗柏飞,均系广东瀛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法定代表人:张宝庆。被执行人: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笔人:张宝庆。被执行人:张宝庆,住广东省白云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吉斯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宝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48-25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19848540元及欠息(含罚息、复利)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宝庆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粤A×××××的小型汽车,因上述车辆是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张宝庆名下的房产和怀集县集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目前正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理,本院暂无法处理,已发函该院参与分配。此外,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天法执字第6981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张 伟执行员 陈敏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