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梁天保等实现担保物权纠纷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亮,梁天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特15号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依安县依安镇明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臧仕国,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东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吴亮,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申请人梁天保,现羁押于华山监狱。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借款人吴亮于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一份,三方约定借款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70万元,被申请人吴亮以自有商服楼、被申请人梁天保以住宅楼和车库作为抵押物,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3月9日,借期内的月利率为8.79‰。借款人提供实际使用人吴亮商服楼一处:抵押物位于依安县西北街鑫淼公司开发楼北-4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面积为122.60平方米,用途是商服。实际使用人梁天保住宅楼一处:抵押物位于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育才小区桃李名苑1号楼4单元2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面积为82.18平方米,用途是住宅。实际使用人梁天保车库一处:抵押物位于依安县依安镇东北街育才小区桃李名苑2号楼2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面积为66.02平方米,用途是车库。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多次催收,借款人吴亮拒不履行上述70万元贷款本息的还款义务。综上,申请人为实现抵押担保物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望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吴亮辩称:我对申请人要求对70万元债权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没有异议。其中2014年3月10日,我与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吴亮可以借款70万元,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正确,是事实。对于上述的70万元借款,我以房屋所有权人为吴亮,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有他项权利证书。我同意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吴亮,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梁天保辩称:2014年3月10日,吴亮、我与申请人依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方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其中约定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吴亮可以借款70万元,我作为实际用款人,对申请人要求对70万元债权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没有实质性异议。申请人在《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正确,是事实。对于上述的70万元借款,我以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天保,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有他项权利证书。我同意对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天保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依房权证依字第s××××××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吴亮以其作为所有权人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房屋,及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天保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第s××××××号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关于对上述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无实质性异议,且70万元债务到期后未按约定向申请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吴亮、梁天保同意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对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应依法优先拍卖、变卖所有权人为吴亮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房屋,申请人在该房屋在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行依法拍卖、变卖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天保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的价款由房屋所有权人梁天保取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优先拍卖、变卖房屋所有权人为吴亮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房屋。申请人依安县信用合作联社对所得款项在7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按月利率8.79‰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二、如第一项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另行准予拍卖、变卖房屋所有权人为梁天保的、房权证号为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依房权证依字第s××××××号的房屋,申请人依安县信用合作联社对所得款项在第一项未受清偿的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吴亮、梁天保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庆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刘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