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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秦金寿与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秦金寿,王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吴先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金寿,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东,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金寿、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都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8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其与被上诉人已协商解决纠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都昌县东锋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薇审判员 罗柳军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