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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9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怀宿、张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张怀宿,张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799号原告:张辉,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康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斌,安康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怀宿,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翠兰,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张怀宿、张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辉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