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辖终3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郝建华,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六路3号A栋东区5楼。法定代表人:李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39号国际文化大厦2701B。法定代表人:周国辉。委托代理人:黄旭东,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郝建华,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身份证号码“340827198111214713。原审被告: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3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娟。上诉人深圳市华宇彩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郝建华、原审被告深圳新中桥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供应链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即被上诉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管辖条款合法有效,此后的两份《补充协议》均未对该管辖条款进行变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