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慧,张兴泉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兴泉,李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919号原告: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3248号乐东工业园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蒋可欣,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兴泉,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被告:李慧,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兴泉、被告李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春中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其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思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