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7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四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四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436号原告:谢四某某。被告:张某甲。谢四某某诉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四某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谢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与张某甲离婚;二、分割财产;三、次女张庆芳由谢四某某抚养;四、案件诉讼费由张某甲承担。事实与理由:谢四某某、张某甲于1993年农历12月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谢四某某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张某乙,现年22岁,次女张庆芳,现年17岁,现随谢四某某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时常吵架。张某甲脾气暴躁,多次对谢四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致伤谢四某某,谢四某某一直生活在张某甲的家庭暴力之下。2011年冬天的一天,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时,张某甲故意用拳头殴打谢四某某的脸部,致使谢四某某的右脸框骨骨折,造成了轻伤的事实后果。谢四某某为了两个孩子着想,没有控告追究张某甲的刑事责任。2015年9月15日,谢四某某、张某甲一同外出打工期间,谢四某某向张某甲要求看病时,张某甲不但不给钱,反而持铁掀把将谢四某某的左胳膊致伤,造成尺骨骨折,2016年4月份,张某甲故意殴打谢四某某6次之多,后双方分居生活。现谢四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谢四某某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张某甲辩称:不同意与谢四某某离婚。理由:谢四某某诉称与事实不符,谢四某某、张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5年9月发生矛盾的原因是:谢四某某以看病为由向张某甲要钱,后两人发生矛盾,张某甲用铁掀把打了谢四某某一下,谢四某某用左手阻挡时,造成其左胳膊尺骨骨折。之外两人虽发生过矛盾,但张某甲没有动手打谢四某某。现张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本院对该案件的事实认定如下:谢四某某、张某甲于1993年农历12月按习俗举行了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生育两个女孩。长女张某乙,已成年;次女张庆芳,现年17岁,现随谢四某某生活。2015年9月,谢四某某以看病为由向张某甲要钱时,双方发生争执,张某甲用铁掀把打了谢四某某,造成谢四某某左胳膊尺骨骨折的后果。2016年4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生活。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多次,但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未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谢四某某、张某甲共同生活二十多年,并育有两个女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时,张某甲虽然致伤了谢四某某,并最终导致双方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较短。本院对谢四某某、张某甲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谢四某某、张某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谢四某某起诉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谢四某某与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谢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姬学强审 判 员 多文飞人民陪审员 杨在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艳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