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执1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磊,齐晓艳,周锋,王尧娟,刘欣,杜春玖,毕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10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董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沂源县。被执行人齐晓艳,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沂源县,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周锋,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王尧娟,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欣,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杜春玖,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毕德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执行的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磊、齐晓艳、周锋、王尧娟、刘欣、杜春玖、毕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磊、齐晓艳、周锋、王尧娟、刘欣、杜春玖、毕德涛银行存款2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朝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