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治栋与莫美珍、李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治栋,莫美珍,李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167号原告覃治栋,男,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林县。委托代理人卢春贝,广西瀛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美珍,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林县。被告李凤香,女,1969年6月1日生,壮族,住上林县。原告覃治栋诉被告莫美珍、李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韦福龙独任审判。原告覃治栋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治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治栋负担。审判员 韦福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