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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与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261号原告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市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曾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计青,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该局办公室副主任,住江西省井冈山市。委托代理人欧阳晖,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院,住所地井冈山茨坪天乐府大酒店。。法定代表人邓强,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健庚,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与被告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院房地产经营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冈山市城市管理局撤回对被告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井冈山红色文化研究院负担。审 判 长  刘 诠审 判 员  马朝才人民陪审员  张志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