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玉家诉赵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霞,张玉家,赵金红,赵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3409号原告:李延霞,女,汉族,1969年5月4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高松树村*组。原告:张玉家,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高松树村*组。被告:赵金红,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地税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赵金成,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江南镇高松树村*组。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霞、张玉家诉被告赵金红、赵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延霞、张玉家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延霞、张玉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霞、张玉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延霞、张玉家负担。审判员 宋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