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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9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耿兆民与胡灵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兆民,胡灵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9744号原告:耿兆民,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波,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灵丰,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兆民与被告胡灵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兆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波,被告胡灵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耿兆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口头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委托款4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被告称只要原告给付40000元便可以将原告儿子及外甥安排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工资4000元而且上五险一金,原告信以为真便给付被告40000元委托被告办理相关事项。但经原告事后了解,被告并未接受该单位委托,并无资格向原告收取所谓的费用。且原告儿子及外甥在工作培训期间了解到该单位工作条件及待遇与被告所述严重不符,故而未入职工作。原告认为相关单位对外招收工作人员,应该经过严格考试、考核,而不是交钱通过关系安排就可以解决的。如果被告收取原告的钱款后就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安排工作,也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秩序的,且被告在介绍工作时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双方订立的口头委托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被告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予返还。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胡灵丰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口头协议已经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儿子和外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并且接受了3个月的工作培训,被告完成了委托事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份,原告为其子耿志永及外甥李志远找工作,想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通过案外人吴建中与被告相识。被告告知原告找工作需要每人花费20000元进行运作,经原、被告协商,原告通过吴建中将40000元给付被告,由被告将原告之子及外甥安排到天津北京境内跨界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工作。被告收取上述钱款后随即安排原告之子耿志永及外甥李志远进行面试等事项。2015年10月27日,耿志永和李志远分别与石家庄精英安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岗位实习协议,并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实习。原告称实习结束后,因工作待遇和工作地点与被告当时的承诺存在差距,耿志永和李志远未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亦未到高速公路收费站上班。后原、被告就钱款的返还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本院成讼。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欲给其儿子及外甥安置工作应当通过正常的招工程序解决,被告承诺有偿为原告之子解决就业问题,从原告处收取40000元,违反了天津市相关的招工规定,同时也给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的影响,双方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订立的口头协议应属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原、被告均存在过错,加之原告之子及外甥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岗位实习协议,就被告返还原告钱款的数额,本院依法核定。庭审中,被告虽提出40000元系被告应得的报酬,但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此笔钱款用于请客送礼,且被告在与原告协商此问题时并未提出索要报酬的请求,而是告知原告找工作需要花钱,故对被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耿兆民与被告胡灵丰于2015年10月口头订立的关于为原告之子耿志永及外甥李志远安置工作的协议无效。二、由被告胡灵丰返还原告耿兆民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珑附判决依据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诈骗、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