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林青与陈千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青,陈千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7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青。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千川。被执行人陈千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千川所有的广西千珍制药有限公司84.5%股权。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千川所有的广西万贵投资有限公司35%股权。以上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林秀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昀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