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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吕俊霞诉尹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俊霞,尹强,北京快乐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599号原告:吕俊霞,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尹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一娟,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连华,北京市国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快乐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4区5号楼101。法定代表人:林明柱。原告吕俊霞与被告尹强、第三人北京快乐家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吕俊霞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俊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