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刑终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刑终29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彬,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汉族,住云梦县。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彬诉湖北卡宝丽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张炳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鄂0923刑立1号刑事裁定。王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云梦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3刑立1号刑事裁定认为,自诉人王彬以湖北卡宝丽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不执行人民法院的解除扣押裁定,不归还被扣押人王彬所有的车牌鄂K×××××号小轿车,控告湖北卡宝丽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及张炳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因不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而不予受理。王彬不服,上诉提出要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云梦县人民法院对王彬自诉湖北卡宝丽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张炳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占罪立案审查,查明王彬不是民事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其自诉湖北卡宝丽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张炳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提起自诉的主体资格。同时,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湖北卡宝丽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及张炳权犯侵占罪的事实。上诉人王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因被扣押车辆保管费用纠纷而控告相关单位及人员犯罪的自诉不成立,其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 威审判员 彭建新审判员 丁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春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