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贾友、贾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贾友,贾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东大街。代表人:刘伟,行长。被执行人贾友,男,汉族,1955年4月1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东下村7组。被执行人贾凤春,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中和镇东下村1组。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贾友、贾凤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李玉泽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一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