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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3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3134号原告:曹晓丽,女,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章理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安徽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曹晓丽承担。审 判 长  马 箭审 判 员  李 楠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