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飞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飞,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3507号原告:刘飞,男,汉族,1992年11月21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伟华,王小强,淮安市淮阴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汪春晖,职务院长。原告刘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善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嵇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