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825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周景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景娥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5刑��25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景娥,女,1973年1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景娥犯运输假币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景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周景娥携带一箱(红色加多宝饮料箱)装有总面额为400200元疑似人民币(总共4002张,面额均为100元一张,冠字号均为:T6K0108527,2005年版)乘坐号牌为琼A×××××大巴车自湖南省道��前往海南省海口市。于2016年5月6日凌晨1时许,途经徐闻县海安新港码头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公安民警在该大巴车上查获了被告人周景娥携带的全部疑似人民币,并将被告人周景娥抓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人民币均属于伪造的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景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周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物证照片制作讲明,调取证据清单及犯罪证据相片,鉴定聘请书、货币真伪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讲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讲明,被告人周景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景娥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币而采用乘车携带的方法予以运输,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运输假币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景娥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景娥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鉴于被告人周景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4002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属于违禁品,依法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周景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景娥犯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4002张面额为100元的假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健代理审判员  王和琦人民陪审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