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执4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绍兴勇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勇业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30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勇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尹德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许技华。原告绍兴勇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绍兴勇业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868958.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法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有财产已被刑事查封,暂时无法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306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许雅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