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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22刑初208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个体木工,2016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从本行政村村民史某某(男,2014年9月3日死亡)手中购买一支自制的单管猎枪,藏匿于含山县运漕镇三台行政村单村14号的家中,有时李某某使用该火药枪在本村附近的田埂间打野兔食用。2016年5月8日,含山县公安局运漕派出所将该猎枪查获,在对该枪检查时发现:枪长约1.4米,铁制单管,管长约1米,木制枪托,该枪以火药为发射动力,以铁砂为发射子弹。随后,运漕派出所将该枪扣押送检。2016年5月10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对人有致伤力,构成枪支。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气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史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枪支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枪支照片。被告人李某某当庭供述:对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均无异议,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史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枪支、弹药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枪支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枪支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气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初犯、偶犯,适用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陈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谷婷婷附件: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