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西安市灞桥区红都建材经销部与向某某、武汉楚天盛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材经销部,向某某,武汉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8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王某某。被执行人向某某。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向某某和武汉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材经销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6执8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继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