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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远孝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远孝,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捕前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被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于2008年4月10日被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9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远孝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远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底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米易县攀莲镇河熙北路5栋2单元202号杨某家,将放在客厅沙发上长裤包中的1000余元现金和提包中的100余元现金盗走。2.2016年3月2日1时许,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米易县攀莲镇文体路202号1栋1单元6楼1号蒲某家,将放在卧室衣服内的300元现金与放在客厅茶几上的白色手机一部盗走,手机销赃后获利150元。3.2016年4月1日2时许,被告人���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攀枝花市东区兰谱路33号5栋3单元1楼1号许某家,将放在客厅茶几上钱包内的现金和放在沙发上提包内的现金共计1600余元和一部手机、一个帆布挎包盗走。4.2016年4月4日2时许,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攀枝花市东区宝善巷8号2栋1单元18号漆某家,将放在卧室床头柜上的长裤包内的现金和放在电视柜上的钱包内的现金共计1100余元盗走。5.2016年4月4日3时许,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攀枝花市东区宝善巷8号2栋3单元18号杜某家,将放在卧室床边正在充电的一部手机和放在客厅茶几上的100余元现金盗走,手机销赃后获利50元。6.2016年4月4日4时许,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攀枝花市东区宝善巷8号58栋1单元1楼2号刘某1家,将放在鞋柜上的200余元现金和放在沙发上提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7.2016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米易县攀莲镇大坪北路2号1栋1单元4楼3号董某家,将放在卧室长裤包内的300余元现金和放在客厅饭桌旁啤酒箱上的女士挎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放在客厅沙发上的女士挎包内的20余元现金盗走。8.2016年4月7日3时许,被告人胡远孝使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凉山州会东县会东镇鱼山村鱼山巷陈某家自建房六楼房屋,将放在餐桌上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瓶泸州老窖白酒、一瓶茅台王子白酒和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一部二手苹果牌4S手机和一部二手HTC牌M7型手机盗走。另查明,2016年4月7日,宁南县公安局民警在宁南县葫芦口镇车站将被告人胡远孝抓获,���于同日将被告人送往宁南县看守所羁押。案发后,受害人陈某家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远孝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杨某、蒲某、许某、漆某、杜某、刘某1、董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文某、刘某2的证言,米易县公安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视听资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条、涉案物品上交清单、侦查实验笔录、情况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会东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公安分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宁南县看守所羁押证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3)攀东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攀���监狱(2015)攀狱释字第379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胡远孝合理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远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占有他人价值达702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远孝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远孝系多次盗窃和入户盗窃,均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远孝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远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三、责令被告人胡远孝退赔受害人杨某被盗现金1100元、受害人蒲某被盗现金300元、受害人许某被盗现金1600元、受害人漆某被盗现金1100元、杜某被盗现金100元、刘某1被盗现金500元、董某被盗现金2320元。以上款项合计70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郭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一条对于犯���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