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2执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鸿亮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亮,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鸿亮,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长安街。被执行人:王华,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街。本院在执行刘鸿亮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鸿亮申请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