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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2执2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刘鸿亮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鸿亮,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2执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鸿亮,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长安街。被执行人:王华,女,196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街。本院在执行刘鸿亮与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鸿亮申请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