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终3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周雪翠与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雪翠,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3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雪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吉龙集团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纪格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刘志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周雪翠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阳市人民法院(2011)莱阳民三重字第4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雪翠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于1999年2月即将上诉人原单位兼并,同时接收其全部员工,1999年6月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放假。可见,上诉人被放假时,企业改制已经完成,双方早已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正是在改制完成后产生的,而非因改制、在改制过程中产生的。一审将本案认定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错误。二、一审程序违法。本案经过了劳动仲裁及一、二审,一、二审法院均未否认本案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并进行了实体审理。现一审以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远超出了审限,程序严重违法。吉龙公司未作答辩。周雪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吉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3、吉龙公司立即支付1999年6月至判决之日的生活费50000元;4、诉讼费用由吉龙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雪翠原为莱阳市良种示范繁殖农场职工。1999年莱阳市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改制,被山东吉龙集团公司兼并。1999年9月9日山东吉龙集团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吉龙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因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争议案件,而且是企业改制中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裁定:驳回周雪翠的起诉。周雪翠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周雪翠。本院审理查明,莱阳市良种示范繁殖农场改制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企业改制。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纠纷,是因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上诉人的该项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另以一审法院案件审理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主张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之上诉主张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理由表述有误,但其处理结果正确,一审裁定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祥顺审判员  王家国审判员  于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