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执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泽棚与吴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棚,吴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1619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棚。被执行人吴广生。张泽棚与吴广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吴广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张泽棚借款597500元,承担利息10305元,合计607805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吴广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广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吴广生有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某某商业广场2-702室房地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号)。2015年1月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广生所有的常州市金坛区某某商业广场2-702室房产,2016年3月22日,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吴广生所有的常州市金坛区某某商业广场2-702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及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含室内装潢)拍卖、变卖。嗣后,本院依法裁定将于常州市金坛区某某商业广场2-702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号)及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含室内装潢)抵偿债务归执行债权人张泽棚(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张泽棚向本院交付人民币767380元,该款项经过分配,给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泽棚92885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广生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482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莘 祥代理审判员  孟繁旭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