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林德慈与李文勤、张尧尧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慈,李文勤,张尧尧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3544号原告:林德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被告:李文勤。被告:张尧尧。原告林德慈与被告李文勤、张尧尧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德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被告李文勤、张尧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德慈诉称,2016年1月16日早上7点左右,被告李文勤在村水泥路上无故辱骂原告,原告便询问被告因何辱骂原告,而被告张尧尧就原告,致原告身上多处被打伤。后原告在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共花费医疗费2423.28元。经派出所处理未果。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800元。被告李文勤、张尧尧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二被告没有打原告,不应承担赔偿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勤与被告张尧尧系母子关系。2016年1月16日7时许,李文勤因家门前水沟被林德慈的儿子林海垫土一事不满,便辱骂林海家人,林德慈闻声赶至李文勤家门前附近与李文勤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林德慈伸手抓张尧尧的衣领,张尧尧与林德慈发生轻微推搡,林德慈自己睡躺在地上。后120急救将林德慈送至徐州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月19日出院。医院诊断林德慈的伤情为:头胸部外伤。林德慈为此花费医药费2423.28元。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徐州市公安局塔山派出所对林德慈、李文勤、张尧尧、王明凤、林海、王秀平的询问笔录,林德慈的住院病案材料、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已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权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林德慈伸手抓张尧尧的衣领,张尧尧与林德慈仅发生轻微推搡,林德慈即自己睡躺在地上,无充分证据可以证明林德慈的损伤系因张尧尧的轻微推搡行为导致,故被告张尧尧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李文勤对其进行了殴打,故李文勤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德慈对被告李文勤、张尧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林德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