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2财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2财保134号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小辛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晓燕。委托代理人:刘兴刚,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104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帆。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价值44262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刘兴刚用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冀G×××××号机动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442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466元,由申请人张家口市韵兴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刘瑞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韶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