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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宝忠与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410号申请人张宝忠与被执行人华平、励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宝忠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申请执行费9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华平、励文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向申请人做了执行情况回告笔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督促执行公告及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两被执行人没有前来履行申报财产及支付案款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平、励文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4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