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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云娣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834号原告:王云娣,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军,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844930128Y)。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85号。代表人:童晓松(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01219001X),该支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娣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为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王云娣负担。审 判 员 于水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俞珲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