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967号原告王某。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育晓,具体职务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