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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8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967号原告王某。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育晓,具体职务不详。原告王某与被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