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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民初2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杨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3民初2080号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沙河子乡。法定代表人:刘腾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该公司职员。被告:杨强,男,1984年7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高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