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和平诉韩保平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和平,韩保平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和平,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保平,男,1971年6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沈和平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8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沈和平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至起诉日止,其已在XX路XX弄XX号XX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