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振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072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前进南路鼎湖新村二区三幢二卡,组织机构代码66647016-4。法定代表人:文贵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玉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振强,男,汉族,1963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现住址肇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振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旦审 判 员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张殷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燕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