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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00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054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31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501762。负责人:万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理,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大礼堂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战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战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