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67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以与被执行人私下和解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1445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