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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梁祥莽与董树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祥莽,董树禄,陈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2359号原告:梁祥莽,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相长青,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树禄,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正英,女,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梁祥莽与被告董树禄、陈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因原告起诉后被告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祥莽撤回对被告董树禄、陈正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4元,由原告梁祥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佳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