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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赵景华与李亚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华,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李亚娟,王海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2078号原告赵景华,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冯勇,内蒙古讷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拉哈镇东岗街。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董事长。被告李亚娟,女,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王海涛,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景华与被告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李亚娟、王海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莫旗交通局尚未拨付给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的新增街巷硬化工程款1931000元人民币进行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莫旗交通局尚未拨付给黑龙江省峰辉路桥有限公司的新增街巷硬化工程款1931000元人民币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烨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