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293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强。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国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10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开执字第01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恒达路XX号运通尊苑X栋XX、XX、XX、XX、XX、XX、XX、XX号共计八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 宏
审 判 员 何祥猛
代理
审判员 周 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