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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刑终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魏想、任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想,任雷,张海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终88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想,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人,住辛集市。2015年3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处以罚款。2016年3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任雷,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辛集市人,住辛集市。2011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5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原审被告人张海宁,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住石家庄市藁城区。2004年1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7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6月2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石家庄市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雷、魏想犯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8月2日作出(2016)冀0109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海宁到辛集市以每克160余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魏想、任雷购买30克冰毒,张海宁用自己的支付宝转给任雷2700元,转给魏想1500元,并把800元现金交给了魏想,魏想和任雷交给张海宁冰毒30克,回到藁城后张海宁发现冰毒重约26克,后来魏想让出租车将缺称的冰毒送到藁城区交给张海宁。2、2015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海宁向被告人魏想购买冰毒,二人商议好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15克冰毒,并在307国道南侧辛集市垒头汽车站见面交易,张海宁先通过支付宝向魏想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帐2000元。魏想因张海宁给的钱不够,只给了张海宁10克冰毒,当天晚上张海宁回到藁城后又通过支付宝将剩余500元转到魏想的工商银行卡内,后二人再次在辛集市垒头汽车站见面,魏想将剩余的5克冰毒给了张海宁。3、2015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海宁联系被告人任雷购买冰毒,后在辛集市乐泰网吧和任雷见面后向任雷购买冰毒10克,付给任雷现金1700元。4、2015年11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海宁到辛集市向被告人任雷购买冰毒,在辛集市复明眼科医院见面后,张海宁先付给任雷3200元现金,后又付给任雷3200元现金,任雷让张海宁到复明医院门口一个垃圾箱内取出一个装CD光盘的袋子,内有2袋冰毒共40克。5、2015年11月11日下午,侯某要被告人张海宁帮助购买冰毒,张海宁联系被告人任雷要求购买40克冰毒,后侯某通过支付宝转给张海宁25**元钱用于购买冰毒。当晚张海宁与无极县郝庄乡的李某(另案处理)驾驶李某的红色美人豹汽车前往辛集市,在辛集市复明眼科医院门口与任雷见面后,任雷拿出两袋冰毒,每袋20克。因张海宁只有30克冰毒的毒资(其中支付宝转账转给任雷4000元,现金1000元),任雷便将其中一袋冰毒倒出一半,将一袋半冰毒约30克交给张海宁,返回藁城后,张海宁将其中的整袋冰毒倒出约四分之三(约15克)交给侯某。并将剩下的冰毒分为12小袋(经称重,该12袋冰毒共计净重10.5克)。张海宁在回家的路上给了李某三小袋,后被抓获。6、2015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海宁抓获,对其进行审讯时,其供认毒品从辛集市任雷手中购买,后来,有一150××××2616的电话号码反复给其打电话,其确认该号码是任雷的电话,并希望配合警方抓获任雷。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任雷向被告人张海宁借钱,张海宁通过支付宝给任雷1000元钱,并称向任雷购买20克冰毒,当晚6时许,任雷在辛集市复明眼科医院门口和张海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19.75克。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任雷的供述,(第一起)我记得第一次卖给张海宁冰毒的时候,是我和魏想一起打出租车到的辛集市百利特牌坊等的他,这次是20克,每个150元。其余供述的犯罪事实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一致。2、被告人魏想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3、被告人张海宁的供述,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4、证人李某、侯某的证言。5、搜查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海宁抓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九小袋(疑似冰毒);2015年11月13日17时许,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民警在辛集市复明医院门口将被告人任雷抓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一袋(疑似冰毒)。6、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7、现场称重笔录证实,经现场称重,张海宁的12小袋冰毒为10.5克;任雷的一袋冰毒为19.75克。8、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实,张海宁、任雷所持有的毒品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上交毒品登记表。10、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张海宁、任雷、魏想的尿液经检测,结果呈阳性。11、冰毒、吸毒工具照片。12、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2015年10月22日张海宁转给任雷2700元、转给魏想1500元。13、辨认笔录。14、情况说明。15、被告人张海宁的刑事判决书。1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张海宁、李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九小袋,从李某身上搜查出白色晶体三小袋;2015年11月13日将任雷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透明晶体一袋。17、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证明,2015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将被告人张海宁抓获,对其进行审讯时,其供认毒品从辛集市任雷手中购买,后来,有一150××××2616的电话号码反复给其打电话,其确认该号码是任雷的电话,并希望配合警方抓获任雷。2015年11月13日18时许,办案民警押解张海宁在辛集市复明眼科医院门口将正在毒品交易的任雷抓获,并当场缴获冰毒19.75克。18、户籍证明信。19、辛集市看守所证明。20、情况说明。21、发还清单。22、释放证明书。原判认为,被告人任雷、魏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海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雷、魏想犯贩卖毒品罪;张海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六起犯罪中,被告人任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宁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任雷,属于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任雷辩称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应是贩卖20克冰毒,不是起诉书指控的贩卖30克冰毒,经查,有同案犯魏想、张海宁的供述、支付宝交易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确实、无疑,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魏想辩称的,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其只是参与,没有贩卖、没有得款,不应认定其该起犯罪,经查,有同案犯的供述、其支付宝交易记录收到款项等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其共同犯罪的事实确实、无疑,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海宁辩称的,侦查机关抓获时,其身上有9小袋冰毒,应以此认定其持有的毒品数量,经查,被告人张海宁在交付证人李某时,其持有12袋(10.5克)冰毒,应以此认定其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故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任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魏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张海宁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魏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证定证据同一审。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想、原审被告人任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被告人张海宁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诉人魏想上诉提出原判量刑重的理由,因其量刑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且原判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戚风祥审 判 员 邵彩然代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