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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刑初480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金色比华利某栋某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8月29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在其家中监视居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6]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帷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经岳阳老乡“华别”介绍认识“荣伢子”,“荣伢子”邀其参与在长沙市开福区天都大厦某座某楼开设的电游室经营,承诺给其10%的股份,负责处理电游室与外围社会的关系及事情。该电游室共设置有4台大型打渔游戏赌博机、1台单挑王电游赌博机、1台飞禽走兽电游赌博机,每台电游赌博机上有8个可供赌客独立参赌的机位,共计48个可供赌客独立参赌的机位,实行用现金上分和下分退钱方式招揽赌客参赌。2015年1月26日至2月1日,该赌场共计发生赌资44903元、营利2437元。2015年2月3日,该赌场营利3200元。2015年2月4日凌晨,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参赌人员黄某(已行政处罚)及赌场工作人员张某甲(另案处理)、邱某、张某乙、朱某(均已行政处罚),扣押赌资4200元(已收缴),电游赌博机6台、打码机3个、电磁卡1张,账本1个。2015年8月29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及赌博机照片,扣押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账本,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甲、邱某、朱某、张某乙、黄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参与赌场经营,获得赌场股份,系主犯,但其股份比例较少,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