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中心医院与黄杰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中心医院,黄杰家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83民初2389号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三江A7区。法定代表人:方万强,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梁结彬,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锦濠,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杰家,男,193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与被告黄杰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委托代理人梁结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杰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杰家立即付清医疗费41231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杰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原告处治疗,期间医疗费总计59231元,已交按金18000元,尚欠41231元未付清给原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黄杰家未作答辩。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医疗费41231元。被告黄杰家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杰家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15年12月24日至2016年4月1日在原告处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59231元,已交按金18000元抵作医疗费用,尚欠41231元。此费用经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向被告催讨无果,遂成本案诉讼。被告黄杰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庭审核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可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黄杰家接受了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的医疗服务,其与原告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已为被告提供了医疗服务,但被告却没有全额支付医疗费给原告,尚欠原告医疗费41231元,被告的行为已属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被告黄杰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请求被告支付医疗费41231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杰家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医疗费用41231元给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原告开平市中心医院已缴纳),由被告黄杰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健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定明邝小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