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与吴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吴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30号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当阳建筑陶瓷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陆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刮耀华,系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美平,个体工商户。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