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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与吴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吴美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2民初1230号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当阳建筑陶瓷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陆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军,当阳市恒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刮耀华,系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吴美平,个体工商户。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宝加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