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4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秦明钢与陈延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明钢,陈延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4民初1255号原告秦明钢,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黑龙XX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龙,住方正县。原告秦明钢与被告陈延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延龙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秦明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延龙返还婚姻中介费人民币8.5万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经李桂春联系,原告秦明钢与被告相识。被告陈延龙声称能办理涉外婚姻中介,可以给原告介绍越南的女士结婚。2016年3月18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陈延龙介绍一位越南女士给原告秦明钢为妻,费用8.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给付费用4万元,剩余中介费4.5万元在结婚登记后一次付清。2016年3月19日,原告秦明钢与陈延龙介绍的越南NGUYENTHISARI(阮氏莎茹)女士到哈尔滨市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当日原告将剩余4.5万元给付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8.5万元的收据一枚。NGUYENTHISARI与原告秦明钢结婚后,因不适应中国的生活,经常哭闹。无奈下,原告与NGUYENTHISARI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被告陈延龙在签订合同时曾表示,如女方与男方生活不足五个月的,愿意将收取的中介费全部退还,故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此事,被告表示同意退款,但是总是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后来就不接原告的电话。经原告打听得知,被告陈延龙并不具有办理涉外婚姻中介的资质,其介绍越南对象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违法。陈延龙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秦明钢举示的证据如下:证据A1.收据一份,合同书一份,内容为“1、收条,陈延龙收秦明刚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交款人:秦明刚,收款人:陈延龙,收85000人民币整,日期:2016年3月19日;2、合同书,经方正县宝兴乡兴安村蒸延龙介绍一个越南女士给呼兰区方台镇宋家村秦明刚为妻,经双方男女相看,均表示同意,但是陈延龙需费用捌万伍仟夫子正,秦明刚给陈延龙前期费用肆万远虑正,等登完记剩余款一次给陈延龙付清,陈延龙表示五个月之内女士如果跑,陈愿将一切款项返还验秦明刚,但量男方不应当有对女方打骂等,如果男方打骂,中介人一概不负责任,此合同五个月内有效。中介人:陈延龙(签名、手印),执笔人杨国志(签名、手印),证明人:宋某某(签名、手印),2016.3.18日。”拟证明:陈延龙为原告介绍越南女结婚,收取中介费用8.5万元,陈延龙表示如果越南女出走,愿意偿还8.5万元。证据A2.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书一份,拟证明:秦明钢与越南女于2016年05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而且双方对于财产无争议。证据A3.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中国籍男子秦明钢与越南籍女子NGUYENTHISARI的婚姻是由宋某某、李桂春、陈延龙介绍相识,男方秦明钢支付给陈延龙85000.00元人民币,作为婚姻中介费,情况属实。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并未对女方进行打骂,关系一直很好。只是女方不习惯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所提(以)提出离婚,并约定在五个月内无条件退款。备注:中介费85000.00元由男方秦明钢另行起诉主张。女方:NGUYENTHISARI(签名),男方:秦明钢(签名),证明人:宋某某(签名),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拟证明:秦明钢一共给付陈延龙8.5万元人民币。证据A4.证人宋某某到庭作证,证实内容为“我的外甥女在巴彦住,秦明钢是我同村的,我帮他与陈延龙联系的越南女,后来原告与越南女发生矛盾,过了2个月就不想跟秦明钢过了,秦明钢共给了陈延龙8.5元,当时交了4万元,后来人带到了交了4.5万,陈延龙当时就写了一份协议,5个月内如果两人过不下去,就全额退还8.5万元,我当时在场,宋某某的名字是我签的。”陈延龙未举示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延龙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秦明钢举示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秦明钢举示的证据证实内容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经宋某某介绍,秦明钢与陈延龙相识。陈延龙声称能办理涉外婚姻中介,可以给秦明钢介绍越南籍女子结婚。2016年3月18日,秦明钢与陈延龙之间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由陈延龙介绍一位越南籍女子给秦明钢为妻,秦明钢给付陈延龙费用中介费8.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给付4万元,剩余中介费4.5万元在结婚登记后一次付清,如女方与男方生活不足五个月的,陈延龙愿意将收取的中介费全部退还。当日秦明钢给付陈延龙费用4万元,2016年3月19日,秦明钢与陈延龙介绍的越南籍女子NGUYENTHISARI(阮氏莎茹)到哈尔滨市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秦明钢按约定将剩余4.5万元给付了陈延龙,陈延龙给秦明钢出具8.5万元的收据一份。NGUYENTHISARI(阮氏莎茹)与秦明钢结婚后,因不适应中国的生活,二人于2016年5月2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现秦明钢诉至本院要求:1.陈延龙返还婚姻中介费人民币8.5万元;2.由陈延龙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陈延龙未取得涉外婚姻介绍资质,其收取秦明钢中介费是非法的,应将所收取的中介费返还给秦明钢。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延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秦明钢中介费8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25.00元,由陈延龙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孝智人民陪审员 武春燕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