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伟尔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尔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伟尔,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初中文化,系宁波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市苏伟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宁波市江东区。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6日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徐虹、顾紫薇,宁波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伟尔犯挪用资金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因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亚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伟尔及其辩护人徐虹、顾紫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伟尔注册成立了宁波苏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苏伟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0月,被告人吴伟尔至宁波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亚钢公司,该公司与宁波中金公司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并担任宁波中金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进口、销售有色金属等工作。2013年5月14日、6月4日,被告人吴伟尔代表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公司与美国SpecializedProductsServicesofCaliforniaCorp(以下简称美国SPS公司)签订黄铜进口协议,约定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公司向美国SPS公司支付黄铜货款1332894.17美元,美国SPS公司向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公司交付260吨黄铜(合计13个货柜)。2013年5月23日至9月11日,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公司先后向美国SPS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人吴伟尔因其经营的宁波苏伟公司资金短缺,委托宁波汇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汇星公司)与美国SPS公司签订合同,被告人吴伟尔利用其担任宁波中金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要求美国SPS公司将原属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公司的8柜黄铜(价值人民币4872624.16元)交付给宁波汇星公司,再由宁波汇星公司将该黄铜交由宁波苏伟公司销售。2013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吴伟尔陆续收到了8柜黄铜并予以销售,共获得货款人民币5605358元(其中缴纳税款人民币814453.76元),后被告人吴伟尔将部分货款借给他人。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伟尔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伟尔已向宁波中金公司、宁波亚钢公司退还部分款物,并取得了谅解。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吴伟尔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的证言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伟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吴伟尔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吴伟尔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吴伟尔未能及时退还挪用的资金系因被案外人欺骗所致,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吴伟尔积极退还部分款物,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取得中金公司的谅解;三、吴伟尔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银行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9日,被告人吴伟尔注册成立宁波市苏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伟公司),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吴伟尔至宁波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钢公司)工作,担任中金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业务。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吴伟尔代表中金公司与SpecializedProducts&ServicesofCaliforniaCorp(以下简称美国SPS公司)签订合同2份,约定中金公司向美国SPS公司购买8个货柜的黄铜共计160吨。同年6月4日,被告人吴伟尔又代表亚钢公司与美国SPS公司签订合同1份,约定亚钢公司向美国SPS公司购买5个货柜的黄铜共计100吨。2013年8月至同年12月间,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人吴伟尔利用其担任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支付给美国SPS公司的部分货款共计730954.81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48万元)用于其经营的苏伟公司向美国SPS公司采购黄铜业务,导致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仅收到6个货柜的黄铜(货值601939.36美元)。2014年6月,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的经营者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伟尔自行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经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伟尔退赔被害单位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约352万元(其中部分系不动产抵债),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伟尔的供述: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其利用担任中金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将中金公司及亚钢公司向美国SPS公司支付的约73万美元货款挪做其个人经营的苏伟公司使用,用于向美国SPS公司购买货物,并通过汇星公司将货物报关入境并销售谋利。其代表中金公司、亚钢公司和美国SPS公司签订3份废铜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和合作惯例,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先把首付款付给美国SPS公司,美国方面开始备货,等货运提单号码和商检证寄过来后,中金公司把剩余货款付掉,美国SPS公司收款后45天内把货物运到中金公司指定的港口。货物运输的运费由美国SPS公司负责,货物到港后的一切费用由中金公司承担。当时中金公司财务发生问题,其担心公司账户被封,在没有收到相应提单号码和证书的情况下,就向胡某提议先把3份合同货款付清。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就向美国SPS公司支付了相应货款。后来苏伟公司没钱进货,其想到把中金公司已付的货款挪给苏伟公司先使用一段时间,等货卖掉赚钱后,再把钱还给公司。其联系美国SPS公司的牛素云,称苏伟公司想从她公司进口一批废铜,但资金紧张,一时付不出货款,让她先把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已付的货款作为苏伟公司进货的货款押着,等苏伟公司汇款给美国SPS公司后,再向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发货。牛素云称收到多少钱就发多少货,只认其个人,其他事情由其自行解决。在苏伟公司未付款的情况下,美国SPS公司陆续分几批把8个货柜的废铜发给其指定的汇星公司,没有继续向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发货。汇星公司代理进口以上货物入境后,均由苏伟公司把货卖掉。其向胡某隐瞒此事,并以船期没排好等多个理由进行拖延。货物卖掉后,其把钱借给朋友,朋友做生意亏钱,导致其没钱付给美国SPS公司,也没钱还给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2014年5月,胡某再三问其,其说了此事,并允诺归还公司相关钱款。2014年,其向美国SPS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来其把自己的房产按照合理价值过户给中金公司,把剩余的货款给还上了,对方给其出了谅解书。2.证人胡某的证言:其是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的总经理,负责这两家公司的全部事务。两家公司的财务经理和会计都是一起的,共享资源和业务。吴伟尔是2011年10月到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工作,担任中金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这两家公司从国外进口有色金属等业务。2012年起,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开始向美国SPS公司进口废铜,该业务一直是吴伟尔负责与美国SPS公司牛小姐联系的。其公司预付部分款项,美国SPS公司发货后,其公司见对方提供的有效提单、箱号及发票后再支付剩余货款。2013年5月,吴伟尔和牛小姐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由中金公司向美国SPS公司分别进口废铜60吨和100吨,金额为301800美元和508000美元。同年6月,吴伟尔代表亚钢公司和牛小姐签订一份合同,由亚钢公司向美国SPS公司进口废铜100吨,金额508000美元。美国SPS公司应向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发13个货柜。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后来吴伟尔多次拿单证部、财务部人员签字的付款呈批表让其签字确认,其以为相关手续已经齐全就签字了。2013年5月23日至同年9月11日期间,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把上述三份合同的货款均付给美国SPS公司。后来其在公司盘账时发现只收到美国SPS公司的6个货柜,还有价值约73万美元的7个货柜没收到。其问吴伟尔为何自作主张支付所有货款,吴伟尔称因为担心公司财务问题银行账户被冻结,美国SPS公司发货后公司无法支付货款,所以他决定在没有收到有效单据的情况下把剩余货款都付掉了。吴伟尔还称,已联系美国SPS公司,对方会马上组织装船发货,后又称船期较长,要过段时间才到。2014年5月,其听说美国SPS公司和汇星公司也在开展废铜业务。通过查询,其发现以上三份合同所对应的货物被发往汇星公司。其立刻派人和美国SPS公司的牛小姐取得联系,牛小姐回复称剩余7个柜子的货物已按照吴伟尔和叶华的要求发给汇星公司,美国SPS公司和汇星公司没有直接的业务往来。其在公司内部开展调查,发现吴伟尔指使叶华和张万连,与牛小姐联系,把两家公司已付款的货物发给汇星公司。公安机关立案后,吴伟尔主动与其商谈还款事宜,其中30万美元美国SPS公司以货款形式退还给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吴伟尔还将房产等财产抵给公司作为补偿,剩余部分也签订了分期还款协议,故其代表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认可吴伟尔已全部归还并对吴伟尔表示谅解。3.证人罗某的证言:其在汇星公司担任业务二部经理,具体负责各类外贸进出口业务以及为他人代理进口货物业务。汇星公司接受苏伟公司委托,向美国SPS公司进口废金属,并办理货物入境、报关及缴税等各类手续,汇星公司将货物办好入境相关手续后,按照约定把货物交给苏伟公司,苏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汇星公司代理费及相关代缴的税费。该业务具体是其和苏伟公司的吴伟尔负责的。苏伟公司和美国SPS公司洽谈好具体的价格和履行合同方式后,美国SPS公司将合同传给苏伟公司,苏伟公司拿到汇星公司盖章,汇星公司拿到这些合同后去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报关入境手续。2013年8月18日至同年12月4日,汇星公司总共为苏伟公司从美国SPS公司代理进口了8个集装箱柜的废铜。2014年1月2日、同年7月4日和7月28日,汇星公司按照苏伟公司的要求向美国SPS公司支付3笔货款。吴伟尔称,他和美国SPS公司说好采用后T/T方式支付货款,即先收货,过段时间再支付货款的方式,汇星公司不用垫付货款。4.苏伟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情况资料、变更登记情况资料:证明苏伟公司的登记情况。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文件:证明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的登记情况及被告人吴伟尔的任职情况。6.委托翻译聘请书、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聘请宁波市鄞州译铭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对相关书证翻译的事实。7.合同及翻译件:证明被告人吴伟尔代表中金公司、亚钢公司与美国SPS公司签订3份涉案合同的事实。8.付款呈批表、银行凭证、境外汇款申请书:证明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向美国SPS公司支付货款的情况。9.中金公司采购库存表、装箱单及翻译件、形式发票及翻译件:证明中金公司和亚钢公司收货的情况。10.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合同及翻译件、形式发票及翻译件、商业发票及翻译件、装箱单及翻译件、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纳书、调取证据清单、北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报检信息截图:证明苏伟公司向美国SPS公司购买黄铜的事实。11.苏伟公司的进销台账、记账凭证、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苏伟公司将黄铜销售的事实。12.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吴伟尔的归案经过。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吴伟尔的身份情况。14.境外汇款申请书、国际汇款借记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银行汇率查询信息、辩护人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吴伟尔向被害单位退赃的事实。15.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吴伟尔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伟尔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伟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系初犯,且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上述为由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伟尔尚未退还的资金,应予继续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伟尔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吴伟尔继续退赔宁波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及宁波亚钢金属有限公司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蓓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