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欧树群与霍前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树群,霍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3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树群,女,1970年2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霍前国,男,1969年7月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霍前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的丰田牌汽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岑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