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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刑更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柯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柯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刑更387号罪犯柯磊,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3日作出(2010)镇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柯磊犯抢劫罪、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被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十个月(实际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25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6年10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柯磊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柯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柯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柯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淑成审判员  屈晓鹏审判员  郭松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