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法定代表人:黄建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辉、陈远鸿,分别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柯燕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林佩纯,均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宝公司)诉被告中茶茗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纳宝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纳宝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志柱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冯海青书 记 员 高 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