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黄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黄琪,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91号原告:王征宇(WANGZHENGYU),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琼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琪,女,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华路72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群,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征宇与被告黄琪、第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王征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征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王征宇负担。审 判 长 陈 林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相前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